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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計畫名稱
HERTHENA-PanTumor01 (U31402-277):一項第 2 期、多中心、多群組、開放標記、概念驗證試驗,探討Patritumab Deruxtecan (HER3-DXd; U3-1402) 運用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固體腫瘤的受試者
試驗申請者: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U31402-277
核准執行文號: 1129077151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1-02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3-01 至  2026-12-29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全球、多中心、多群組、開放標記的第 2 期試驗,旨在評估 HER3-DXd 單一治療對患有難治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固體腫瘤,且先前接受過≥ 1 種全身抗癌療法治療的受試者安全性和療效。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Ⅱ

藥品名稱
HER3-DXd; U3-1402

主成分,劑型,劑量

Patritumab Deruxtecan

20 mg/mL

宣稱適應症
固體腫瘤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N/A尚未開始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N/A尚未開始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N/A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N/A尚未開始
臺北榮民總醫院N/A召募中

試驗機構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N/A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有資格收納本試驗:
1. 在開始任何試驗特定資格程序之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將請所有受試者簽署另一份組織篩選同意書,以滿足基準線腫瘤組織要求。
2. 年齡 ≥18 歲的受試者(如果當地法規要求同意參與試驗的法定年齡須 >18 歲,則遵循之)。
3. 患有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疾病(無法透過手術或放射線治癒)。以下列出專屬於各群組的條件。所有群組均需注意:在接受最後一劑後 1 年內記錄有復發/惡化的圍手術期全身性療法,將計為 1 線療法。
皮膚(肢端和非肢端)黑色素瘤
a.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皮膚(肢端和非肢端)黑色素瘤。
b. 曾於接受 ≥1 線抗程式性細胞死亡蛋白 1 (PD-1) 或抗程式性死亡配體 1 (PD-L1) 治療期間或治療後發生疾病惡化(可接受先前曾使用其他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ICIs] [即抗 CTLA4、抗 LAG-3])。如果在給予最後一劑的 12 週內復發,則允許先前在輔助療法中接受抗 PD-(L)1 療法。如果受試者患有 BRAFm 黑色素瘤,也必須在接受 BRAF/MEK 抑制劑治療時已出現疾病惡化。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c. 人類乳突病毒 (HPV) 陽性或陰性(根據當地標準決定)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原發部位為口腔、口咽、喉部、下咽)。排除鼻咽、鼻腔、副鼻竇的原發腫瘤部位和未知的原發部位。
d. 在不可切除的復發或轉移性疾病情境下接受 ≥1 線且 <3 線先前的全身性療法後,出現疾病惡化。 必須已在接受抗 PD-(L)1 治療(單一療法,或併用化療或其他療法)期間出現疾病惡化。 也必須已在復發性或轉移性情境下或在具有治癒目的之局部晚期情境下接受含鉑化療 (PBC) 方案時出現疾病惡化。
胃或 GEJ 腺癌
e. 腫瘤組織必須按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科學會 (ASCO-CAP) 指引分類,並在收納前由通過臨床實驗室改良修正條款認證(美國試驗單位)或國家特定法規認可的當地實驗室評估確認為 HER2 表現陰性(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0/1+ 或 IHC 2+/原位雜交陰性)。
f. 先前接受 ≥ 2 線療法(包括 PBC 治療搭配或未搭配抗 PD-1 治療)後出現疾病惡化。
卵巢癌
g. 經病理學證實的高級別漿膜性上皮性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
h. 在晚期或轉移性情境中接受最後一劑 PBC 後 ≥4 週和接受最後一劑 PBC <6 個月內,出現經證實的疾病惡化。允許先前曾使用葉酸還原酶 α 標靶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即mirvetuximab soravtansine)。
子宮頸癌
i. 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復發性或持續性子宮頸鱗狀細胞癌、腺鱗癌或腺癌。
j. 在復發性或轉移性情境下接受 ≥1 線全身性療法後出現疾病惡化。這可能包括先前的抗 PD-(L)1 治療和/或組織因子導向的 ADC (tisotumab vedotin [TV]),具體取決於當地標準照護。
子宮內膜癌
k. 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子宮內膜癌(任何組織學亞型的癌症或子宮內膜癌肉瘤),無論微衛星不穩定性 (MSI) 或錯配修補 (MMR) 狀態為何。
l. 先前在晚期/轉移性情境中接受 ≥ 1 線(最多 3 線)含 PBC 的全身性治療和含抗 PD(L)-1 治療方案(併用或依序)後,出現經證實的疾病惡化。
膀胱癌
m. 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膀胱、腎盂、輸尿管或尿道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如果泌尿上皮癌組織學型態佔主導地位,則允許組織學變體。即使為混合型組織學型態,也不允許出現小細胞/神經內分泌腫瘤。
n. 曾在圍手術期或轉移性情境下接受 ≥1 線含抗 PD-(L)1 療法的治療(最多 3 線)後出現復發或惡化。還必須有至少 1 線療法包含以下治療方式之一:化療或 enfortumab vedotin。對於符合條件的患者,允許先前曾接受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FGFR) 抑制劑治療。
– 所需的治療可為併用或依序進行
– 先前用於治療肌肉侵犯性泌尿上皮癌的含 cisplatin 療法或 PD-(L)1 抑制劑療法,應計為 1 線療法 – 若在不同疾病情境下施用兩次相同的治療方案,將計算為先前 1 線療法
– 將納入至少 20 名先前曾接受 enfortumab vedotin 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的第二線情境受試者。
食道癌
o. 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食道鱗狀細胞癌。
p. 必須曾在晚期/轉移性情境下接受 2 線療法(包括先前的 PBC 治療搭配或未搭配抗 PD-1 治療方案 [併用或依序])後出現疾病惡化。
胰臟癌
q. 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不可切除或轉移性胰臟腺癌。
r. 曾在局部晚期/轉移性情境下接受 1 線先前的全身性療法後,出現復發或疾病惡化。
攝護腺癌
s. 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不可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去勢抗性攝護腺癌 (CRPC)。
t. 無神經內分泌分化或小細胞組織學型態的攝護腺腺癌。
u. 已透過手術或藥物去勢,且睪固酮濃度 <50 ng/dL。
v. 對於雄激素剝奪後患有可測量疾病的受試者,發生經證實的客觀惡化(以放射影像惡化判定)。 w. 接受 ≥1 種下列新型荷爾蒙藥物治療後出現復發或疾病惡化:abiraterone、enzalutamide、apalutamide 或 darolutamide。
x. 接受 ≥1 種含 taxane 類藥物的細胞毒性化療方案後出現復發或疾病惡化。
4. 經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v1.1 評估,CT 或 MRI 上有 ≥1 個可測量病灶。疾病僅侵犯骨頭的攝護腺癌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5. 提供足夠數量的治療前腫瘤組織檢體,如試驗實驗室手冊中所定義。可提供以下組織檢體作為治療前腫瘤組織檢體:
a. 在最近的全身性癌症治療方案進行期間或完成之後發生惡化起,且在簽署組織受試者同意書之前,(對 ≥1 個先前未曾受過放射照射的病灶)進行切片檢查所收集的組織。 或
b. 在簽署組織 ICF 後對 ≥1 個先前未曾受過放射照射且適合採檢的病灶進行治療前腫瘤切片。
與試驗委託者討論並達成協議後,得免除提供治療前組織的要求。
6. 篩選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ECOG PS) 為 0 或 1。
7. 根據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14 天內的當地實驗室資料,具充分的骨髓儲量和器官功能 (詳請見計畫書及主受試者同意書)。
8. 若受試者是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她在篩選時血清驗孕必須呈陰性,並且必須願意在收納時、治療期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7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生育控制。女性在初經來潮後到停經(至少 12 個月無經期)為止,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除非在第一劑前至少 1 個月進行手術(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經由濾泡刺激素 (FSH) 檢測確認已永久絕育。
9. 女性受試者從篩選開始、整個試驗治療期期間,直到最後一次施用試驗藥物後 ≥7 個月,不得捐贈卵子,或為了自身用途取出卵子。
10. 如果為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願意在收納時、治療期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生育控制。
11. 男性受試者從篩選開始、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後 ≥4 個月,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
12. 願意且能夠遵守排定的回診、藥物施用計畫、實驗室檢測、其他試驗程序及試驗限制。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不符合進入本試驗之資格:
1. 根據 ASCO-CAP 指引分類,並在收納前由通過臨床實驗室改良修正條款認證(美國試驗單位)或國家特定法規認可的當地實驗室評估確認為 HER2 陽性胃癌。
2. 患有鼻咽癌。
3. 患有黏膜或葡萄膜黑色素瘤。
4. 具需要皮質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 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在篩選時經影像檢查無法排除患有 ILD/肺炎之懷疑。
5. 由於併發肺部疾病而導致臨床上嚴重的呼吸系統損害(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疾病:
a. 任何潛在的肺部疾病(例如,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3 個月內的肺栓塞、嚴重氣喘、嚴重慢性阻塞性肺病、限制性肺病或肋膜積液)。
b. 篩選時有紀錄證實或懷疑肺部受侵犯的任何自體免疫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 和類肉瘤病)。對於患有此類疾病但沒有肺部受侵犯證據的受試者,應將疾病的詳細資訊記錄在收納本試驗受試者的 eCRF 中。
c. 之前進行過全肺切除術。
6.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其劑量為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抗發炎活性治療,或任何型態的免疫抑制治療。需要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型或外用型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的受試者得納入本試驗。
7. 具軟腦膜疾病的任何病史或目前患有軟腦膜疾病的證據。
8. 患有具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9. 具有臨床上活動性脊髓壓迫或腦轉移的證據,定義為有症狀或未經治療,或者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或抗痙攣劑治療以控制相關症狀。患有臨床上非活動性或已治療之腦轉移且無症狀的受試者(即沒有神經學徵象或症狀,不需要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可納入本試驗,惟必須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維持穩定的神經學狀態 ≥4 週。患有無症狀腦轉移並接受抗癲癇藥物作為預防措施的受試者可予納入。
10. 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的洗除期不足,定義如下:
a. 全腦放射治療為 <28 天、立體定位腦部放射治療為 <7 天
b. 先前抗癌治療方案或臨床試驗中的任何細胞毒性化療、其他試驗用藥物,或其他抗癌藥物為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c. 任何 ICI 治療為 <21 天
d. ICIs 以外的任何單株抗體 (mAbs),例如 bevacizumab(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EGF])和 cetuximab(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為 <28 天
e. 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為 <28 天
f. 對超過 30% 的骨髓進行放射治療或廣角放射治療為 <28 天,或緩和性放射治療為 <7 天
g. Chloroquine 或 hydroxychloroquine 為 ≤14 天
11. 曾經接受過抗 HER3 抗體和/或 ADC 治療,該複合體包含第一型拓樸異構酶抑制劑 exatecan 的衍生物(例如 trastuzumab deruxtecan)。
12. 存在先前抗癌治療所引起且尚未緩解的毒性,其定義為未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5.0 版 (NCI-CTCAE v5.0) ≤ 第 1 級或基準線的毒性(脫髮除外)。註記:若受試者有慢性、穩定的第 2 級毒性(定義為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3 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並且採用標準照護治療處置),且試驗主持人認定其與先前抗癌療法有關者可予收納,其包括:
a. 化療引起的神經病變
b. 疲倦
c. 先前免疫腫瘤治療的殘留毒性:第 1 級或第 2 級內分泌疾病,其可能包括下列項目:
– 甲狀腺機能低下/甲狀腺機能亢進
– 第一型糖尿病
– 高血糖
– 腎上腺功能不全
– 腎上腺炎
– 皮膚色素過少症(白斑)
13.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3 年內曾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 經充分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和經過充分治療且 <1 mm 的薄原發性黑色素瘤。
b. 經充分治療的子宮頸上皮內癌
c. 任何其他可治癒的原位疾病
d. 不需要治療的早期攝護腺癌(T1-T2a、Gleason 分數 ≤6,且 PSA <10 ng/mL)
14.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患有無法控制或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情況:
a. Fre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延長間隔達 >450 ms(毫秒)
b. 經心臟超音波檢查 (ECHO)、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或心臟 MRI 掃描,左心室射出分率為 <45%
c. 靜止時收縮壓 >180 mm Hg 或舒張壓 >110 mm Hg
d.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
e. 28 天內發生紐約心臟協會第 2 級至第 4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
f. 6 個月內發生無法控制的心絞痛
g. 需要持續抗心律不整治療的心律不整
15. 患有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活動性 HCV 感染的定義為 HCV 抗體結果呈陽性,且 HCV 核糖核酸 (RNA) 定量結果高於檢測的偵測下限。如受試者有 C 型肝炎感染病史,則只有在過去 12 週期間沒有抗病毒治療的情況下,根據當地偵測標準所記錄的病毒量低於偵測限值(即依當地產品標籤所訂之持續的病毒反應,但不少於 12 週,以較長者為準),才符合收納資格。
16. 患有無法控制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第 1/2 型感染。HIV 感染患者(HIV 第 1/2 型抗體檢測呈陽性)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具資格:接受已確立的抗反轉錄病毒治療 ≥4 週且 CD4+ T 細胞數 >350 細胞/mL、過去 12 個月內並無定義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伺機性感染病史,且 HIV 病毒量 <400 copies/mL。
17. 患有活動性或無法控制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活動性 HBV 感染的定義是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呈陽性。過去或已緩解 HBV 感染的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則符合資格:
a.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抗 HBc)陽性,或
b. HBsAg 呈陽性,在未接受抗病毒治療下,病毒量評估前 12 週內伴隨正常轉胺酶數值(無肝轉移),且所記錄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病毒量為 ≤2000 IU/mL,或
c. HBsAg 呈陽性,在未接受抗病毒治療下以及對於有肝轉移和異常轉胺酶而具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結果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的受試者,病毒量評估前 12 週內所記錄 HBV DNA 病毒量為 ≤2000 IU/mL
18. 有任何嚴重或無法控制的疾病(例如活動性出血傾向、活動性嚴重感染)的證據、精神疾病/社交狀況、地理因素、藥物濫用或其他因素,其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受試者在參與試驗下承擔高度風險或可能損及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性。
19. 已知對藥品中的原料藥或非活性成分產生過敏症。
20. 為目前懷孕中、正在哺餵母乳,或打算在試驗期間受孕的女性受試者。
21. 具先前或發生中之具有臨床意義的疾病、醫療狀況、手術史、身體檢查發現或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其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性;改變試驗藥物的吸收、分佈、代謝或排泄;或混淆試驗結果的評估。
22. 先前曾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情境下接受 irinotecan 治療。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有資格收納本試驗:
1. 在開始任何試驗特定資格程序之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將請所有受試者簽署另一份組織篩選同意書,以滿足基準線腫瘤組織要求。
2. 年齡 ≥18 歲的受試者(如果當地法規要求同意參與試驗的法定年齡須 >18 歲,則遵循之)。
3. 患有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疾病(無法透過手術或放射線治癒)。以下列出專屬於各群組的條件。所有群組均需注意:在接受最後一劑後 1 年內記錄有復發/惡化的圍手術期全身性療法,將計為 1 線療法。
皮膚(肢端和非肢端)黑色素瘤
a.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皮膚(肢端和非肢端)黑色素瘤。
b. 曾於接受 ≥1 線抗程式性細胞死亡蛋白 1 (PD-1) 或抗程式性死亡配體 1 (PD-L1) 治療期間或治療後發生疾病惡化(可接受先前曾使用其他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ICIs] [即抗 CTLA4、抗 LAG-3])。如果在給予最後一劑的 12 週內復發,則允許先前在輔助療法中接受抗 PD-(L)1 療法。如果受試者患有 BRAFm 黑色素瘤,也必須在接受 BRAF/MEK 抑制劑治療時已出現疾病惡化。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c. 人類乳突病毒 (HPV) 陽性或陰性(根據當地標準決定)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原發部位為口腔、口咽、喉部、下咽)。排除鼻咽、鼻腔、副鼻竇的原發腫瘤部位和未知的原發部位。
d. 在不可切除的復發或轉移性疾病情境下接受 ≥1 線且 <3 線先前的全身性療法後,出現疾病惡化。 必須已在接受抗 PD-(L)1 治療(單一療法,或併用化療或其他療法)期間出現疾病惡化。 也必須已在復發性或轉移性情境下或在具有治癒目的之局部晚期情境下接受含鉑化療 (PBC) 方案時出現疾病惡化。
胃或 GEJ 腺癌
e. 腫瘤組織必須按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科學會 (ASCO-CAP) 指引分類,並在收納前由通過臨床實驗室改良修正條款認證(美國試驗單位)或國家特定法規認可的當地實驗室評估確認為 HER2 表現陰性(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0/1+ 或 IHC 2+/原位雜交陰性)。
f. 先前接受 ≥ 2 線療法(包括 PBC 治療搭配或未搭配抗 PD-1 治療)後出現疾病惡化。
卵巢癌
g. 經病理學證實的高級別漿膜性上皮性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
h. 在晚期或轉移性情境中接受最後一劑 PBC 後 ≥4 週和接受最後一劑 PBC <6 個月內,出現經證實的疾病惡化。允許先前曾使用葉酸還原酶 α 標靶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即mirvetuximab soravtansine)。
子宮頸癌
i. 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復發性或持續性子宮頸鱗狀細胞癌、腺鱗癌或腺癌。
j. 在復發性或轉移性情境下接受 ≥1 線全身性療法後出現疾病惡化。這可能包括先前的抗 PD-(L)1 治療和/或組織因子導向的 ADC (tisotumab vedotin [TV]),具體取決於當地標準照護。
子宮內膜癌
k. 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子宮內膜癌(任何組織學亞型的癌症或子宮內膜癌肉瘤),無論微衛星不穩定性 (MSI) 或錯配修補 (MMR) 狀態為何。
l. 先前在晚期/轉移性情境中接受 ≥ 1 線(最多 3 線)含 PBC 的全身性治療和含抗 PD(L)-1 治療方案(併用或依序)後,出現經證實的疾病惡化。
膀胱癌
m. 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膀胱、腎盂、輸尿管或尿道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如果泌尿上皮癌組織學型態佔主導地位,則允許組織學變體。即使為混合型組織學型態,也不允許出現小細胞/神經內分泌腫瘤。
n. 曾在圍手術期或轉移性情境下接受 ≥1 線含抗 PD-(L)1 療法的治療(最多 3 線)後出現復發或惡化。還必須有至少 1 線療法包含以下治療方式之一:化療或 enfortumab vedotin。對於符合條件的患者,允許先前曾接受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FGFR) 抑制劑治療。
– 所需的治療可為併用或依序進行
– 先前用於治療肌肉侵犯性泌尿上皮癌的含 cisplatin 療法或 PD-(L)1 抑制劑療法,應計為 1 線療法 – 若在不同疾病情境下施用兩次相同的治療方案,將計算為先前 1 線療法
– 將納入至少 20 名先前曾接受 enfortumab vedotin 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的第二線情境受試者。
食道癌
o. 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食道鱗狀細胞癌。
p. 必須曾在晚期/轉移性情境下接受 2 線療法(包括先前的 PBC 治療搭配或未搭配抗 PD-1 治療方案 [併用或依序])後出現疾病惡化。
胰臟癌
q. 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不可切除或轉移性胰臟腺癌。
r. 曾在局部晚期/轉移性情境下接受 1 線先前的全身性療法後,出現復發或疾病惡化。
攝護腺癌
s. 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不可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去勢抗性攝護腺癌 (CRPC)。
t. 無神經內分泌分化或小細胞組織學型態的攝護腺腺癌。
u. 已透過手術或藥物去勢,且睪固酮濃度 <50 ng/dL。
v. 對於雄激素剝奪後患有可測量疾病的受試者,發生經證實的客觀惡化(以放射影像惡化判定)。 w. 接受 ≥1 種下列新型荷爾蒙藥物治療後出現復發或疾病惡化:abiraterone、enzalutamide、apalutamide 或 darolutamide。
x. 接受 ≥1 種含 taxane 類藥物的細胞毒性化療方案後出現復發或疾病惡化。
4. 經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v1.1 評估,CT 或 MRI 上有 ≥1 個可測量病灶。疾病僅侵犯骨頭的攝護腺癌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5. 提供足夠數量的治療前腫瘤組織檢體,如試驗實驗室手冊中所定義。可提供以下組織檢體作為治療前腫瘤組織檢體:
a. 在最近的全身性癌症治療方案進行期間或完成之後發生惡化起,且在簽署組織受試者同意書之前,(對 ≥1 個先前未曾受過放射照射的病灶)進行切片檢查所收集的組織。 或
b. 在簽署組織 ICF 後對 ≥1 個先前未曾受過放射照射且適合採檢的病灶進行治療前腫瘤切片。
與試驗委託者討論並達成協議後,得免除提供治療前組織的要求。
6. 篩選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ECOG PS) 為 0 或 1。
7. 根據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14 天內的當地實驗室資料,具充分的骨髓儲量和器官功能 (詳請見計畫書及主受試者同意書)。
8. 若受試者是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她在篩選時血清驗孕必須呈陰性,並且必須願意在收納時、治療期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7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生育控制。女性在初經來潮後到停經(至少 12 個月無經期)為止,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除非在第一劑前至少 1 個月進行手術(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經由濾泡刺激素 (FSH) 檢測確認已永久絕育。
9. 女性受試者從篩選開始、整個試驗治療期期間,直到最後一次施用試驗藥物後 ≥7 個月,不得捐贈卵子,或為了自身用途取出卵子。
10. 如果為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願意在收納時、治療期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生育控制。
11. 男性受試者從篩選開始、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後 ≥4 個月,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
12. 願意且能夠遵守排定的回診、藥物施用計畫、實驗室檢測、其他試驗程序及試驗限制。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不符合進入本試驗之資格:
1. 根據 ASCO-CAP 指引分類,並在收納前由通過臨床實驗室改良修正條款認證(美國試驗單位)或國家特定法規認可的當地實驗室評估確認為 HER2 陽性胃癌。
2. 患有鼻咽癌。
3. 患有黏膜或葡萄膜黑色素瘤。
4. 具需要皮質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 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在篩選時經影像檢查無法排除患有 ILD/肺炎之懷疑。
5. 由於併發肺部疾病而導致臨床上嚴重的呼吸系統損害(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疾病:
a. 任何潛在的肺部疾病(例如,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3 個月內的肺栓塞、嚴重氣喘、嚴重慢性阻塞性肺病、限制性肺病或肋膜積液)。
b. 篩選時有紀錄證實或懷疑肺部受侵犯的任何自體免疫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 和類肉瘤病)。對於患有此類疾病但沒有肺部受侵犯證據的受試者,應將疾病的詳細資訊記錄在收納本試驗受試者的 eCRF 中。
c. 之前進行過全肺切除術。
6.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其劑量為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抗發炎活性治療,或任何型態的免疫抑制治療。需要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型或外用型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的受試者得納入本試驗。
7. 具軟腦膜疾病的任何病史或目前患有軟腦膜疾病的證據。
8. 患有具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9. 具有臨床上活動性脊髓壓迫或腦轉移的證據,定義為有症狀或未經治療,或者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或抗痙攣劑治療以控制相關症狀。患有臨床上非活動性或已治療之腦轉移且無症狀的受試者(即沒有神經學徵象或症狀,不需要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可納入本試驗,惟必須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維持穩定的神經學狀態 ≥4 週。患有無症狀腦轉移並接受抗癲癇藥物作為預防措施的受試者可予納入。
10. 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的洗除期不足,定義如下:
a. 全腦放射治療為 <28 天、立體定位腦部放射治療為 <7 天
b. 先前抗癌治療方案或臨床試驗中的任何細胞毒性化療、其他試驗用藥物,或其他抗癌藥物為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c. 任何 ICI 治療為 <21 天
d. ICIs 以外的任何單株抗體 (mAbs),例如 bevacizumab(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EGF])和 cetuximab(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為 <28 天
e. 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為 <28 天
f. 對超過 30% 的骨髓進行放射治療或廣角放射治療為 <28 天,或緩和性放射治療為 <7 天
g. Chloroquine 或 hydroxychloroquine 為 ≤14 天
11. 曾經接受過抗 HER3 抗體和/或 ADC 治療,該複合體包含第一型拓樸異構酶抑制劑 exatecan 的衍生物(例如 trastuzumab deruxtecan)。
12. 存在先前抗癌治療所引起且尚未緩解的毒性,其定義為未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5.0 版 (NCI-CTCAE v5.0) ≤ 第 1 級或基準線的毒性(脫髮除外)。註記:若受試者有慢性、穩定的第 2 級毒性(定義為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3 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並且採用標準照護治療處置),且試驗主持人認定其與先前抗癌療法有關者可予收納,其包括:
a. 化療引起的神經病變
b. 疲倦
c. 先前免疫腫瘤治療的殘留毒性:第 1 級或第 2 級內分泌疾病,其可能包括下列項目:
– 甲狀腺機能低下/甲狀腺機能亢進
– 第一型糖尿病
– 高血糖
– 腎上腺功能不全
– 腎上腺炎
– 皮膚色素過少症(白斑)
13.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3 年內曾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 經充分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和經過充分治療且 <1 mm 的薄原發性黑色素瘤。
b. 經充分治療的子宮頸上皮內癌
c. 任何其他可治癒的原位疾病
d. 不需要治療的早期攝護腺癌(T1-T2a、Gleason 分數 ≤6,且 PSA <10 ng/mL)
14.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患有無法控制或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情況:
a. Fre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延長間隔達 >450 ms(毫秒)
b. 經心臟超音波檢查 (ECHO)、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或心臟 MRI 掃描,左心室射出分率為 <45%
c. 靜止時收縮壓 >180 mm Hg 或舒張壓 >110 mm Hg
d.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
e. 28 天內發生紐約心臟協會第 2 級至第 4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
f. 6 個月內發生無法控制的心絞痛
g. 需要持續抗心律不整治療的心律不整
15. 患有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活動性 HCV 感染的定義為 HCV 抗體結果呈陽性,且 HCV 核糖核酸 (RNA) 定量結果高於檢測的偵測下限。如受試者有 C 型肝炎感染病史,則只有在過去 12 週期間沒有抗病毒治療的情況下,根據當地偵測標準所記錄的病毒量低於偵測限值(即依當地產品標籤所訂之持續的病毒反應,但不少於 12 週,以較長者為準),才符合收納資格。
16. 患有無法控制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第 1/2 型感染。HIV 感染患者(HIV 第 1/2 型抗體檢測呈陽性)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具資格:接受已確立的抗反轉錄病毒治療 ≥4 週且 CD4+ T 細胞數 >350 細胞/mL、過去 12 個月內並無定義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伺機性感染病史,且 HIV 病毒量 <400 copies/mL。
17. 患有活動性或無法控制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活動性 HBV 感染的定義是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呈陽性。過去或已緩解 HBV 感染的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則符合資格:
a.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抗 HBc)陽性,或
b. HBsAg 呈陽性,在未接受抗病毒治療下,病毒量評估前 12 週內伴隨正常轉胺酶數值(無肝轉移),且所記錄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病毒量為 ≤2000 IU/mL,或
c. HBsAg 呈陽性,在未接受抗病毒治療下以及對於有肝轉移和異常轉胺酶而具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結果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的受試者,病毒量評估前 12 週內所記錄 HBV DNA 病毒量為 ≤2000 IU/mL
18. 有任何嚴重或無法控制的疾病(例如活動性出血傾向、活動性嚴重感染)的證據、精神疾病/社交狀況、地理因素、藥物濫用或其他因素,其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受試者在參與試驗下承擔高度風險或可能損及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性。
19. 已知對藥品中的原料藥或非活性成分產生過敏症。
20. 為目前懷孕中、正在哺餵母乳,或打算在試驗期間受孕的女性受試者。
21. 具先前或發生中之具有臨床意義的疾病、醫療狀況、手術史、身體檢查發現或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其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性;改變試驗藥物的吸收、分佈、代謝或排泄;或混淆試驗結果的評估。
22. 先前曾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情境下接受 irinotecan 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N/A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楊雅婷 / 02-8772-2250 ext. 315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5 人,全球人數 4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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