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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 2 期、泛腫瘤、開放標記試驗,旨在評估 Ifinatamab Deruxtecan (I-DXd) 用於復發性或轉移性固體腫瘤受試者的療效及安全性 (IDeate-5)
試驗申請者: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DS7300-203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28690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4-29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4-10 至  2028-07-01

試驗目的
主要試驗目的旨在評估 Ifinatamab Deruxtecan (I-DXd) 用於復發性或轉移性固體腫瘤受試者的療效及安全性。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Ⅱ

藥品名稱
Ifinatamab Deruxtecan (I-DXd)

主成分,劑型,劑量

Ifinatamab Deruxtecan
lyophilized powder for injection
100mg
lyophilized powder for injection

宣稱適應症
復發性或轉移性固體腫瘤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三軍總醫院N/AN/A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N/AN/A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N/A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N/AN/A
臺北榮民總醫院N/AN/A

試驗機構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主要:
根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v1.1 評估 I-DXd 在具有目標病灶的受試者中的療效(透過 ORR 測量)。ORR 係定義為由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v1.1 評估 BOR 為經確認 CR 或經確認 PR 的受試者百分比。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納入本試驗:
針對所有受試者的一般納入條件
1. 在開始任何試驗特定的資格程序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2. 受試者必須有至少 1 處病灶、先前未曾接受放射照射、適合進行粗針切片,並且必須同意提供治療前切片組織檢體。在同意的前 6 個月內且在受試者最近的癌症療法方案治療期間/之後疾病惡化後獲得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也可以接受。
3. 年齡 >= 18 歲的受試者。
4. 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依照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在電腦斷層 (CT) 或磁振造影 (MRI) 上具有至少 1 處可測量病灶。
5. 在晚期/轉移性情況下,先前治療方案時或之後放射學上疾病惡化的記錄。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7. 在試驗藥物給藥開始前 7 天內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
8. 如果受試者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則她在篩選期間(在接受第一劑 I-DXd 之前 28 天內)所進行的血清驗孕必須呈陰性。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試者,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試驗完成後,直到施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女性至少 7 個月內,男性至少 4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或避免性行為。
9. 男性受試者從收案開始、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後至少 4 個月內,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
10. 女性受試者從收案開始、整個試驗治療期期間,直到最後一次施用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不得捐贈卵子,或為了自身用途而取出卵子。
針對 EC 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11. 任何組織學癌症亞型或子宮內膜癌肉瘤的病理學或細胞學記錄的 EC。
12. 在晚期/轉移性情況下接受含鉑全身治療和含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ICI) 的治療方案(合併或序列性)後復發或惡化。
針對 HNSCC 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13. 病理學或細胞學記錄的口腔、口咽、下咽或喉頭部位不可切除或轉移性鱗狀細胞癌。
14. 對於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HNSCC,無論是合併還是單獨療法,在接受含鉑和 ICI 療法後出現疾病惡化或不耐受性,且先前最多接受過 2 線療法。
15. 影像學試驗明確顯示,受試者沒有侵犯主要血管(例如,頸動脈)的腫瘤。
16. 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共同術語標準 (NCI-CTCAE) v5.0,在開始使用與目前頭頸癌相關的試驗藥物之前 28 天內沒有發生 >= 3 級出血病史的受試者可能會被納入試驗。
17. 已記錄的口咽癌人類乳突病毒/p16 狀態(如果有過去的結果,則可以接受)。
針對 PDAC 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18. 病理學或細胞學記錄的不可切除或轉移性胰臟腺癌,在局部晚期/轉移性情況下,經過 1 線全身治療後出現復發或惡化。
針對 CRC 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19. 病理學或細胞學記錄的具有微衛星穩定 (MSS) 狀態的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CRC。
20. 先前進行 1 線全身性治療後出現復發或惡化,無論有無使用生物製劑。
21. 先前未接受第一型拓樸異構酶抑制劑(例如,irinotecan 或 topotecan)治療。
針對 HCC 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22. 病理學或細胞學記錄的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HCC,或根據美國肝病研究協會 (AASLD) 標準對確診為肝硬化的受試者進行的 HCC 非侵入性診斷。
23. 在局部晚期/轉移性情況下,先前接受 1 線含 ICI 療法方案(合併或單一療法)後出現復發或惡化。
24. 巴塞隆納臨床肝癌 (BCLC) B 期或 C 期。
25. 肝功能狀態應為 Child-Pugh (CP) A 級。
26. 患有大型食道靜脈曲張且有出血風險的受試者,必須接受常規醫療介入:β 受體阻斷劑或內視鏡治療。
針對 Ad-eso/GEJ/Gastric 的額外納入條件
27. 病理學或細胞學記錄的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Ad-eso/GEJ/Gastric,在局部晚期/轉移性情況下,經過 1 線全身治療後出現復發或惡化。
28. 如果受試者有已知的 HER2 陽性病史(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 美國病理科學會 [ASCO-CAP] 的分類,定義為透過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3+ 或 IHC 2+ 且原位雜交技術呈陽性 [ISH+]),受試者先前必須接受過一項針對 HER2 的治療。
針對非鱗狀 NSCLC 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29. 病理學或細胞學記錄的不可切除或轉移性非鱗狀 NSCLC,在局部晚期/轉移性情況下,經過 1 線或多線全身治療後出現復發或惡化。
30. 受試者不符合可採取治療行動的基因體變異導向療法的資格。
針對 UC 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31. 病理學或細胞學記錄的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UC。
32. 在局部晚期/轉移性情況下,無論是合併化療或接續化療,先前接受 1 線含 ICI 的全身性治療後出現復發或惡化。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不符合進入本試驗的資格:
1. 先前曾接受 orlotamab、enoblituzumab 或其他 B7-同源物 3 (B7-H3) 標靶藥物治療。
2. 由於治療相關毒性,先前停用含有 exatecan 衍生物(例如,trastuzumab deruxtecan)的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治療。
3. 具有臨床活性的腦部轉移、脊髓壓迫或軟腦膜癌病,定義為未接受治療或有症狀,或需要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療法以控制相關症狀。腦部轉移未接受治療且無症狀的受試者,或腦部轉移經過治療且不再有症狀並且不需要類固醇治療的受試者,若其已從放射療法的急性毒性作用中恢復,則可納入試驗。 註記:對於非鱗狀 NSCLC 受試者,基線應包括腦部的對比劑顯影 CT/MRI。 對於不是非鱗狀 NSCLC 的受試者,僅在既有或疑似中樞神經系統腫瘤病變的情況下才需要進行腦部 MRI 或 CT 檢查。
4. 納入前治療洗除期不足,定義如下:
重大手術(放置血管通路將不視為重大手術)< 4 週
低侵入性病例的手術(例如,結腸造口術)< 2 週
放射治療 < 4 週
無腹部放射線照射的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治療<= 2 週
肺部放射治療 >30 Gy(原發性肺癌) < 6 個月
以較低劑量影響肺部區域的緩和性放射治療(原發性肺癌)< 3 週
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免疫療法 [抗體除外] 及試驗性藥物)<3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荷爾蒙療法(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促效劑/拮抗劑不在此限)< 2 週
局部區域治療(化療栓塞、放射栓塞)< 4 週
亞硝基尿素類或 mitomycin C(排多癌)< 6 週
基於抗體的抗癌療法< 3 週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14 天
5. 過去 6 個月內發生任何下列情況: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其他動脈血栓栓塞事件。
6. 具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7. 無法控制的或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下列情況:
a. 根據篩選時連續三次 12 導程心電圖的平均值,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 470 毫秒(女性)或 > 450 毫秒(男性)。
b. 診斷患有或疑似患有長 QT 症候群,或已知有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史。
c. 具有臨床意義的心室性心律不整病史,例如心室性心搏過速、心室纖維顫動或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
d. 心搏過緩 <50 bpm,除非受試者有心律調節器。
e. 有第二或第三級心臟傳導阻滯的病史。 有心臟傳導阻滯病史的受試者,若目前裝有心律調節器,且未曾在裝有心律調節器時發生昏厥或具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則可具有受試資格。
f. 篩選前 6 個月內患有急性心肌梗塞或發生無法控制的心絞痛。
g. 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定義為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二級至第四級。
h. 篩選前 6 個月內接受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或任何冠狀動脈/周邊血管成形術。
i. >= 第 3 級的高血壓。
j. 完全性左束枝或右束枝傳導阻滯。
k. ECHO 或 MUGA 掃描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 <50%。
8. 有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疑似患有 ILD/肺炎而無法以篩選時的影像排除。
9. 由同時發生的肺部疾病所引發的臨床嚴重肺部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的肺部疾患(例如,在納入試驗的 3 個月內發生肺栓塞、嚴重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侷限性肺疾、肋膜積液等),以及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患合併潛在肺部侵犯(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乾燥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類肉瘤病等)、先前曾接受全肺切除術,或需要補充氧氣。
10. 受試者於收案時正在接受長期類固醇治療(劑量為每天 10 mg 或更高的 prednisone 等效藥物),但低劑量吸入性類固醇(用於氣喘/COPD)、局部類固醇(用於輕度皮膚病)或關節內類固醇注射不在此限。
11. 收案前 3 年內的惡性腫瘤病史,但經適當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表淺性胃腸道腫瘤和經由內視鏡手術已接受治癒性切除的非肌肉侵犯性膀胱癌除外。
12. 有異體骨髓、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的病史。
13. 先前抗癌療法留下未緩解的毒性,定義為尚未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共同術語標準 (NCI-CTCAE) 第 5.0 版 <= 第 1 級或基線的毒性(掉髮除外)。
註記:受試者若患有慢性、穩定的第 2 級毒性(定義為在受納前至少 3 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並以標準照護治療控制)且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的抗癌療法有關,則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可予以納入,例如下列情況:
a. 化療引起的神經病變
b. 疲倦
c. 內分泌病變,這可能包括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功能亢進、第一型糖尿病、高血糖、腎上腺機能不足和/或腎上腺炎
d. 皮膚色素過少症(白斑)
14. 對藥品的主成份、非活性成分過敏,或對其他單株抗體有嚴重過敏反應的病史。
15. 有證據顯示患有持續中且無法控制的全身性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註記:發生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仍有受試資格。
16. 已知患有未妥善控制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若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倫理委員會要求,則受試者應在 C1D1 之前接受 HIV 檢測。 需要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定義為妥善控制的 HIV 感染(HIV1/2 抗體檢測呈陽性):病毒核糖核酸 (RNA) 量 <400 複製數/mL、CD4+ 細胞數/濃度 ?350 細胞/μL、過去 12 個月內未曾發生可定義為愛滋病 (AIDS) 的伺機性感染,而且在接受相同抗 HIV 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條件下病毒量保持穩定至少 4 週。
17. 患有活動性或無法控制的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根據當地法規,在 C1D1 的 28 天內,根據 B 型肝炎(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HBsAg 抗體 [anti-HBs]、抗 B 型肝炎核心抗原之抗體,以及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或 C 型肝炎(HCV 抗體和 HCV RNA)感染檢測結果的評估,受試者為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分別為 HBV 和 HCV)呈陽性。 曾接種 B 型肝炎疫苗且僅有 anti-HBs 呈陽性並且沒有肝炎臨床徵象的受試者,以及經臨床和病毒血清學證實所患之 C 型肝炎感染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受試者將符合資格。 受試者若為 HBsAg 陽性、受到 HBV 感染超過 6 個月、HBV DNA 病毒量 <2000 IU/mL、C1D1 前轉胺?檢驗值正常(或者若有肝臟轉移,則由於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 <3 × ULN 導致轉胺酶異常,且不可歸因於 HBV 感染),並且願意在試驗期間開始並持續接受抗病毒治療,仍允許納入。
18. 已知或疑似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以下範例可予例外受納:
a. 僅需要荷爾蒙補充療法的第一型糖尿病/甲狀腺機能低下、
b. 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病(如白斑、乾癬或掉髮),或者
c. 在沒有外部誘發因子的情況下預期不會復發的病症。
19. 有任何證據顯示有重度或無法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動性出血體質、精神疾病/社會狀況和藥物濫用)或有其他因素,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性。 不需針對慢性病況進行篩選。
20.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種過活性疫苗。 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以及傷寒疫苗。 注射用的季節性流感疫苗通常是滅活病毒疫苗,因此允許使用;但是,鼻內流感疫苗(例如 FluMistR)為活性減毒疫苗,因此不允許使用。
21. 懷孕、正在哺餵母乳或正計畫懷孕。
22. 有先前或發生中之具有臨床意義的疾病、醫療狀況、手術史、身體檢查結果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性;改變試驗藥物的吸收、分布、代謝或排泄;或混淆對試驗結果的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納入本試驗:
針對所有受試者的一般納入條件
1. 在開始任何試驗特定的資格程序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2. 受試者必須有至少 1 處病灶、先前未曾接受放射照射、適合進行粗針切片,並且必須同意提供治療前切片組織檢體。在同意的前 6 個月內且在受試者最近的癌症療法方案治療期間/之後疾病惡化後獲得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也可以接受。
3. 年齡 >= 18 歲的受試者。
4. 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依照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在電腦斷層 (CT) 或磁振造影 (MRI) 上具有至少 1 處可測量病灶。
5. 在晚期/轉移性情況下,先前治療方案時或之後放射學上疾病惡化的記錄。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7. 在試驗藥物給藥開始前 7 天內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
8. 如果受試者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則她在篩選期間(在接受第一劑 I-DXd 之前 28 天內)所進行的血清驗孕必須呈陰性。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試者,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試驗完成後,直到施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女性至少 7 個月內,男性至少 4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或避免性行為。
9. 男性受試者從收案開始、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後至少 4 個月內,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
10. 女性受試者從收案開始、整個試驗治療期期間,直到最後一次施用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不得捐贈卵子,或為了自身用途而取出卵子。
針對 EC 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11. 任何組織學癌症亞型或子宮內膜癌肉瘤的病理學或細胞學記錄的 EC。
12. 在晚期/轉移性情況下接受含鉑全身治療和含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ICI) 的治療方案(合併或序列性)後復發或惡化。
針對 HNSCC 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13. 病理學或細胞學記錄的口腔、口咽、下咽或喉頭部位不可切除或轉移性鱗狀細胞癌。
14. 對於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HNSCC,無論是合併還是單獨療法,在接受含鉑和 ICI 療法後出現疾病惡化或不耐受性,且先前最多接受過 2 線療法。
15. 影像學試驗明確顯示,受試者沒有侵犯主要血管(例如,頸動脈)的腫瘤。
16. 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共同術語標準 (NCI-CTCAE) v5.0,在開始使用與目前頭頸癌相關的試驗藥物之前 28 天內沒有發生 >= 3 級出血病史的受試者可能會被納入試驗。
17. 已記錄的口咽癌人類乳突病毒/p16 狀態(如果有過去的結果,則可以接受)。
針對 PDAC 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18. 病理學或細胞學記錄的不可切除或轉移性胰臟腺癌,在局部晚期/轉移性情況下,經過 1 線全身治療後出現復發或惡化。
針對 CRC 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19. 病理學或細胞學記錄的具有微衛星穩定 (MSS) 狀態的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CRC。
20. 先前進行 1 線全身性治療後出現復發或惡化,無論有無使用生物製劑。
21. 先前未接受第一型拓樸異構酶抑制劑(例如,irinotecan 或 topotecan)治療。
針對 HCC 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22. 病理學或細胞學記錄的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HCC,或根據美國肝病研究協會 (AASLD) 標準對確診為肝硬化的受試者進行的 HCC 非侵入性診斷。
23. 在局部晚期/轉移性情況下,先前接受 1 線含 ICI 療法方案(合併或單一療法)後出現復發或惡化。
24. 巴塞隆納臨床肝癌 (BCLC) B 期或 C 期。
25. 肝功能狀態應為 Child-Pugh (CP) A 級。
26. 患有大型食道靜脈曲張且有出血風險的受試者,必須接受常規醫療介入:β 受體阻斷劑或內視鏡治療。
針對 Ad-eso/GEJ/Gastric 的額外納入條件
27. 病理學或細胞學記錄的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Ad-eso/GEJ/Gastric,在局部晚期/轉移性情況下,經過 1 線全身治療後出現復發或惡化。
28. 如果受試者有已知的 HER2 陽性病史(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 美國病理科學會 [ASCO-CAP] 的分類,定義為透過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3+ 或 IHC 2+ 且原位雜交技術呈陽性 [ISH+]),受試者先前必須接受過一項針對 HER2 的治療。
針對非鱗狀 NSCLC 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29. 病理學或細胞學記錄的不可切除或轉移性非鱗狀 NSCLC,在局部晚期/轉移性情況下,經過 1 線或多線全身治療後出現復發或惡化。
30. 受試者不符合可採取治療行動的基因體變異導向療法的資格。
針對 UC 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31. 病理學或細胞學記錄的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UC。
32. 在局部晚期/轉移性情況下,無論是合併化療或接續化療,先前接受 1 線含 ICI 的全身性治療後出現復發或惡化。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不符合進入本試驗的資格:
1. 先前曾接受 orlotamab、enoblituzumab 或其他 B7-同源物 3 (B7-H3) 標靶藥物治療。
2. 由於治療相關毒性,先前停用含有 exatecan 衍生物(例如,trastuzumab deruxtecan)的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治療。
3. 具有臨床活性的腦部轉移、脊髓壓迫或軟腦膜癌病,定義為未接受治療或有症狀,或需要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療法以控制相關症狀。腦部轉移未接受治療且無症狀的受試者,或腦部轉移經過治療且不再有症狀並且不需要類固醇治療的受試者,若其已從放射療法的急性毒性作用中恢復,則可納入試驗。 註記:對於非鱗狀 NSCLC 受試者,基線應包括腦部的對比劑顯影 CT/MRI。 對於不是非鱗狀 NSCLC 的受試者,僅在既有或疑似中樞神經系統腫瘤病變的情況下才需要進行腦部 MRI 或 CT 檢查。
4. 納入前治療洗除期不足,定義如下:
重大手術(放置血管通路將不視為重大手術)< 4 週
低侵入性病例的手術(例如,結腸造口術)< 2 週
放射治療 < 4 週
無腹部放射線照射的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治療<= 2 週
肺部放射治療 >30 Gy(原發性肺癌) < 6 個月
以較低劑量影響肺部區域的緩和性放射治療(原發性肺癌)< 3 週
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免疫療法 [抗體除外] 及試驗性藥物)<3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荷爾蒙療法(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促效劑/拮抗劑不在此限)< 2 週
局部區域治療(化療栓塞、放射栓塞)< 4 週
亞硝基尿素類或 mitomycin C(排多癌)< 6 週
基於抗體的抗癌療法< 3 週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14 天
5. 過去 6 個月內發生任何下列情況: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其他動脈血栓栓塞事件。
6. 具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7. 無法控制的或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下列情況:
a. 根據篩選時連續三次 12 導程心電圖的平均值,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 470 毫秒(女性)或 > 450 毫秒(男性)。
b. 診斷患有或疑似患有長 QT 症候群,或已知有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史。
c. 具有臨床意義的心室性心律不整病史,例如心室性心搏過速、心室纖維顫動或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
d. 心搏過緩 <50 bpm,除非受試者有心律調節器。
e. 有第二或第三級心臟傳導阻滯的病史。 有心臟傳導阻滯病史的受試者,若目前裝有心律調節器,且未曾在裝有心律調節器時發生昏厥或具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則可具有受試資格。
f. 篩選前 6 個月內患有急性心肌梗塞或發生無法控制的心絞痛。
g. 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定義為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二級至第四級。
h. 篩選前 6 個月內接受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或任何冠狀動脈/周邊血管成形術。
i. >= 第 3 級的高血壓。
j. 完全性左束枝或右束枝傳導阻滯。
k. ECHO 或 MUGA 掃描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 <50%。
8. 有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疑似患有 ILD/肺炎而無法以篩選時的影像排除。
9. 由同時發生的肺部疾病所引發的臨床嚴重肺部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的肺部疾患(例如,在納入試驗的 3 個月內發生肺栓塞、嚴重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侷限性肺疾、肋膜積液等),以及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患合併潛在肺部侵犯(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乾燥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類肉瘤病等)、先前曾接受全肺切除術,或需要補充氧氣。
10. 受試者於收案時正在接受長期類固醇治療(劑量為每天 10 mg 或更高的 prednisone 等效藥物),但低劑量吸入性類固醇(用於氣喘/COPD)、局部類固醇(用於輕度皮膚病)或關節內類固醇注射不在此限。
11. 收案前 3 年內的惡性腫瘤病史,但經適當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表淺性胃腸道腫瘤和經由內視鏡手術已接受治癒性切除的非肌肉侵犯性膀胱癌除外。
12. 有異體骨髓、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的病史。
13. 先前抗癌療法留下未緩解的毒性,定義為尚未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共同術語標準 (NCI-CTCAE) 第 5.0 版 <= 第 1 級或基線的毒性(掉髮除外)。
註記:受試者若患有慢性、穩定的第 2 級毒性(定義為在受納前至少 3 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並以標準照護治療控制)且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的抗癌療法有關,則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可予以納入,例如下列情況:
a. 化療引起的神經病變
b. 疲倦
c. 內分泌病變,這可能包括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功能亢進、第一型糖尿病、高血糖、腎上腺機能不足和/或腎上腺炎
d. 皮膚色素過少症(白斑)
14. 對藥品的主成份、非活性成分過敏,或對其他單株抗體有嚴重過敏反應的病史。
15. 有證據顯示患有持續中且無法控制的全身性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註記:發生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仍有受試資格。
16. 已知患有未妥善控制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若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倫理委員會要求,則受試者應在 C1D1 之前接受 HIV 檢測。 需要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定義為妥善控制的 HIV 感染(HIV1/2 抗體檢測呈陽性):病毒核糖核酸 (RNA) 量 <400 複製數/mL、CD4+ 細胞數/濃度 ?350 細胞/μL、過去 12 個月內未曾發生可定義為愛滋病 (AIDS) 的伺機性感染,而且在接受相同抗 HIV 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條件下病毒量保持穩定至少 4 週。
17. 患有活動性或無法控制的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根據當地法規,在 C1D1 的 28 天內,根據 B 型肝炎(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HBsAg 抗體 [anti-HBs]、抗 B 型肝炎核心抗原之抗體,以及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或 C 型肝炎(HCV 抗體和 HCV RNA)感染檢測結果的評估,受試者為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分別為 HBV 和 HCV)呈陽性。 曾接種 B 型肝炎疫苗且僅有 anti-HBs 呈陽性並且沒有肝炎臨床徵象的受試者,以及經臨床和病毒血清學證實所患之 C 型肝炎感染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受試者將符合資格。 受試者若為 HBsAg 陽性、受到 HBV 感染超過 6 個月、HBV DNA 病毒量 <2000 IU/mL、C1D1 前轉胺?檢驗值正常(或者若有肝臟轉移,則由於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 <3 × ULN 導致轉胺酶異常,且不可歸因於 HBV 感染),並且願意在試驗期間開始並持續接受抗病毒治療,仍允許納入。
18. 已知或疑似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以下範例可予例外受納:
a. 僅需要荷爾蒙補充療法的第一型糖尿病/甲狀腺機能低下、
b. 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病(如白斑、乾癬或掉髮),或者
c. 在沒有外部誘發因子的情況下預期不會復發的病症。
19. 有任何證據顯示有重度或無法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動性出血體質、精神疾病/社會狀況和藥物濫用)或有其他因素,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性。 不需針對慢性病況進行篩選。
20.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種過活性疫苗。 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以及傷寒疫苗。 注射用的季節性流感疫苗通常是滅活病毒疫苗,因此允許使用;但是,鼻內流感疫苗(例如 FluMistR)為活性減毒疫苗,因此不允許使用。
21. 懷孕、正在哺餵母乳或正計畫懷孕。
22. 有先前或發生中之具有臨床意義的疾病、醫療狀況、手術史、身體檢查結果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性;改變試驗藥物的吸收、分布、代謝或排泄;或混淆對試驗結果的評估。

主要排除條件
N/A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蘇羽萱/02-87722250 ext 335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2 人,全球人數 32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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