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申請者: |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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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 同試驗申請者 |
試驗計畫書編號: | DS7300-188 |
核准執行文號: | 1139027209 |
核准登錄日期: | 2024-04-29 |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 2024-04-01 至 2029-08-31 |
試驗目的
評估針對復發型 SCLC 受試者, Ifinatamab Deruxtecan (I-DXd) 的治療相較於醫師選定治療(TPC)可以改善客觀反應率 (ORR) 並延長 OS。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Ifinatamab Deruxtecan (I-DXd)
Lurbinectedin
Topotecan medac
主成分,劑型,劑量
Ifinatamab Deruxtecan
1013011100 1013000310 | lyophilized powder for injection
Lyophilized powder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 100mg
4mg 1mg/ml | lyophilized powder for injection
245 243 |
復發型小細胞肺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 受試者召募狀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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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N/A | N/A |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 N/A | N/A | ||||||||||||||||||||||||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N/A | N/A | ||||||||||||||||||||||||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N/A | N/A |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 | N/A | N/A | ||||||||||||||||||||||||
臺中榮民總醫院 | N/A | N/A | ||||||||||||||||||||||||
臺北榮民總醫院 | N/A | N/A | ||||||||||||||||||||||||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 N/A | N/A |
評估指標(endpoint)
N/A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有資格被隨機分配至試驗中:
1. 在開始任何試驗特定的資格程序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並註明日期。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歲的成人。
3. 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證實的 SCLC。
4. 受試者必須提供適當的基準腫瘤檢體,內含足夠數量和品質的腫瘤組織內容物。所需的腫瘤組織可以下列任一形式提供:
a. 如果醫學上可行,新取得源自至少 1 個適合粗針切片之病灶的治療前腫瘤切片。
b. 若無法取得腫瘤或受試者在醫學上不適合採集治療前腫瘤切片,將會使用在其最近一次抗癌療程治療之後,取得同意 6 個月內之庫存腫瘤組織。
如果在盡一切努力後,新的治療前切片無法取得或取得執行不成功且沒有適當的庫存檢體可用,則在與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者討論後,試驗主持人可斟酌考慮受試者的受試資格。
5. 過往曾接受僅一線且至少 2 個週期的含鉑類藥物系統治療 SCLC,並且無化療間隔 ≥30 天。先前曾接受或未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的受試者均符合資格。曾以含鉑類藥物系統治療先前局限期 SCLC 的受試者,可能有資格參加本試驗。受試者之前不得接受超過一線全身性治療。一線治療將定義為在新記錄的疾病惡化之前接受的 1 種或多種藥物。由於毒性原因而在 carboplatin 和 cisplatin 之間進行的任何轉換,整體而言都將視為一線治療。
6. 經試驗主持人根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評估,有至少 1 處可測量病灶。可測量的病灶不應取自先前接受過放射線照射的部位。如果先前接受過放射線照射部位的病灶是唯一可選擇的目標病灶,則試驗主持人應提供放射線照射病灶顯著惡化的放射影像評估。
7. 有紀錄證明在最近的全身性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放射影像上的疾病惡化。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分數 ≤1
9. 腦部轉移未接受治療且無症狀的受試者,或腦部轉移經過治療且不再有症狀(即無神經學徵候或症狀)並且不需要類固醇或抗癲癇藥治療的受試者,若其已從放射治療的急性毒性作用中恢復,則可納入試驗。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受試者必須保持穩定的神經系統狀態至少 2 週。註:在基線時,所有受試者都需要腦部的磁振造影 (MRI) 掃描或電腦斷層 (CT)。不收錄患有臨床上活躍的腦部轉移、脊髓壓迫或軟腦膜癌病(定義為未經治療或有症狀,或需要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以控制相關症狀)的受試者。
10.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7 天內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如下所示:
註:在篩選實驗室檢測前 2 週內不允許輸血(紅血球或血小板)或施用顆粒性白血球集落刺激因子。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為:
a.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b. 血紅素 ≥ 8.5 g/dL
c.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 1.5 × 109/L
d. 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e. 在無肝臟轉移的受試者中,丙胺酸轉胺酶 (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3 × 正常值上限 (ULN),或在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中,則為 ≤5.0 × ULN
f. 若無肝臟轉移,總膽紅素 ≤1.5 × ULN,或在基線時有 Gilbert 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非接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臟轉移,則為 ≤3 × ULN
g. 國際標準化比值/凝血酶原時間以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1.5 × ULN,但正在接受抗維生素 K 衍生物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為例外,其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必須處於試驗主持人認為適當的治療範圍內
11. 如果受試者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則她在篩選期間(隨機分配之前 3 天內)所進行的血清驗孕必須呈陰性。被隨機分配至 I-DXd 組的具有繁殖/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和治療期結束後,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或避免性行為。被隨機分配至對照藥物組的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願意按照該試驗藥物當地核准的仿單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女性在初經來潮後到停經(至少 12 個月無月經)之前,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除非在第一劑前至少 1 個月進行手術(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經由濾泡刺激素檢測確認已永久絕育。
12. 隨機分配至 I-DXd 組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願意在隨機分配後、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 I-DXd 後 4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被隨機分配至對照藥物組的男性受試者,必須願意按照該試驗藥物當地核准的仿單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3. 被隨機分配至 I-DXd 組的男性受試者,從隨機分配起、在整個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4 個月內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納入本試驗前可考慮保存精子。
14. 被隨機分配至 I-DXd 組的女性受試者,從隨機分配起、在整個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不可捐贈卵子,或取出卵子以便自用。納入本試驗前可考慮保存卵子。
15. 願意且能夠遵守排定的回診、用藥計畫、實驗室檢測、其他試驗程序(包括患者自評結果 [PROs])以及試驗限制。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不符合進入本試驗的資格:
1. 先前曾接受 orlotamab、enoblituzumab 或其他人源化抗 B7 同源物 3 (B7-H3) 標靶藥物(包括 I-DXd)的治療。
2. 由於治療相關毒性,先前停用由 exatecan 衍生物(例如 trastuzumab deruxtecan)組成的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3. 曾接受本試驗中使用的任何對照藥物或任何第一型拓樸異構酶抑制劑。
4. 隨機分配前的廓清期不足,定義如下:
a. 重大手術(放置血管通路不視為重大手術)<4 週;低侵入性案例的手術(例如結腸造口術)<2 週。
b. 放射治療 <4 週;無腹部放射線照射的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治療 ≤2 週;肺部放射治療 >30 Gy <6 個月;採用較低劑量且影響肺部區域的緩和性放射治療 <3 週;顱部放射治療,包括全腦放射治療及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2 週。
c. 任何全身性抗癌治療(包括免疫治療 [抗體除外] 及試驗性藥物)<3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荷爾蒙治療(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促效劑/拮抗劑除外)<2 週。
d. 基於抗體的抗癌治療 <3 週。
e. Chloroquine 或 hydroxychloroquine ≤14 天。
5. 過去 6 個月內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腦血管意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或其他動脈血栓栓塞事件。
6. 患有無法控制的或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下列情況:
a. 根據篩選時連續三次 12 導程心電圖 (ECG) 的平均值,校正後 QT 間期(採用 Fridericia 公式)> 470 毫秒(女性)或 > 450 毫秒(男性)。
b. 診斷患有或疑似患有長 QT 症候群,或已知有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史。
c. 具有臨床意義的心室性心律不整病史,例如心室性心搏過速、心室性纖維顫動或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
d. 受試者患有低於 50 次心跳/分鐘 (bpm) 的心搏過緩,除非受試者有心律調節器。
e. 有第二或第三級心臟傳導阻滯的病史。有心臟傳導阻滯病史的受試者,若目前裝有心律調節器,且未曾在裝有心律調節器時發生昏厥或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則可具有受試資格。
f. 篩選前 6 個月內發生急性心肌梗塞。
g. 篩選前 6 個月內發生無法控制的心絞痛。
h. 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定義為紐約心臟協會第二級至第四級。
i. 篩選前 6 個月內接受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或任何冠狀動脈/周邊血管成形術。
j. 依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共同術語標準第 5.0 版 (NCI-CTCAE V5.0) 分級 ≥ 第 3 級高血壓。
k. 完全性左束支或右束支傳導阻滯。
l. 心臟超音波檢查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掃描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 <50%。
7. 患有具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8. 有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疑似患有 ILD/肺炎且無法以篩選時的造影排除。
9. 因併發性的肺部疾病而導致臨床上嚴重的肺功能不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疾患(例如在隨機分配的 3 個月內發生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液等),以及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Sjogren 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引起的潛在肺部影響、先前接受肺切除術,或者需要補充氧氣。
10. 正在接受長期類固醇治療(劑量為每天 10 mg 或更高的 prednisone 等效藥物),但低劑量吸入性類固醇(用於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病)、局部類固醇(用於輕度皮膚病)或關節內類固醇注射屬於例外。
11. 隨機分配前 3 年內有 SCLC 以外的惡性腫瘤病史,但經過適當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治癒的原位疾病、表淺胃腸道腫瘤,和經內視鏡手術治癒性切除的非肌肉侵入性膀胱癌屬於例外。
12. 有同種異體骨髓、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的病史。
13. 先前的抗癌治療留下未緩解的毒性。定義為尚未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共同術語標準 (NCI-CTCAE) 第 5.0 版級別 ≤ 1 或基線狀況的毒性(不包含掉髮)。
註:受試者若患有慢性、穩定的第 2 級毒性(定義為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3 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並以標準照護 [SoC] 治療控制)且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的抗癌治療有關,則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可予以納入,例如下列情況:
a. 化療引起的神經病變
b. 疲倦
c. 內分泌病變,可能包括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功能亢進、第一型糖尿病、高血糖、腎上腺機能不足以及腎上腺炎
d. 皮膚色素過少症(白斑)
14. 曾對任何試驗藥物主成分、藥品中的非活性成分過敏,或對其他單株抗體有嚴重過敏反應。
15. 有證據顯示患有持續且無法控制的全身性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註: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仍有受試資格。
16. 已知患有未妥善控制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HIV1/2 抗體檢測呈陽性)。若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倫理委員會 (EC) 要求,則受試者應在隨機分配之前接受 HIV 檢測。需要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定義為妥善控制的 HIV 感染:病毒核糖核酸 (RNA) 量 <400 複製數/mL、CD4+ 細胞數/濃度 ≥350 細胞/μL、過去 12 個月內未曾發生可定義為愛滋病 (AIDS) 的伺機性感染,而且在接受相同抗 HIV 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條件下病毒量保持穩定至少 4 週。
17. 患有活躍或無法控制的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根據當地法規,在隨機分配的 28 天內,根據 B 型肝炎(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抗 B 型肝炎表面抗原之抗體 [anti-HBs]、抗 B 型肝炎核心抗原之抗體,以及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或 C 型肝炎(HCV 抗體和 HCV RNA)感染檢測結果的評估,受試者為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分別為 HBV 和 HCV)陽性。曾接種 B 型肝炎疫苗且僅有 anti-HBs 呈陽性並且沒有肝炎臨床徵象的受試者,以及經臨床和病毒血清學證實所患之 C 型肝炎感染已治癒的受試者將符合資格。受試者若為 HBsAg 陽性、受到 HBV 感染超過 6 個月、HBV DNA 病毒量 <2000 IU/mL、隨機分配前轉胺酶檢驗值正常(或者若有肝臟轉移,則由於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 <3 × ULN 導致轉胺酶異常,可不歸因於 HBV 感染),並且願意在試驗期間開始並持續接受抗病毒治療,仍允許納入。
18. 已知、疑似或患有活躍的自體免疫疾病。以下範例可予例外納入:
a. 僅需要荷爾蒙替代療法的第一型糖尿病/甲狀腺機能低下
b. 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病(如白斑、乾癬或掉髮)
c. 在沒有外部誘發因子的情況下預期不會復發的病症
19. 有任何證據顯示有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動性出血體質、精神疾病/社會狀況、藥物濫用)或有其他因素,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性。不需針對慢性病況進行篩選。
20.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種過活性疫苗。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以及傷寒疫苗。注射型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是滅活病毒疫苗,故允許使用;鼻內流感疫苗(例如 FluMist®)屬於活性減毒疫苗,故不允許使用。
21. 懷孕、正在哺餵母乳或正計畫懷孕的女性。
22. 有先前或發生中之具有臨床意義的疾病、醫療狀況、手術史、身體檢查結果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性、可能改變試驗藥物的吸收、分布、代謝或排泄;或可能混淆對試驗結果的評估。
23. 具有會妨礙定期追蹤的心理、社會、家庭或後勤因素。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李盈潔 / 02-21758629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4 人,全球人數 46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