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申請者: |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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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 Ambit Biosciences Corporation (A wholly owned subsidiary of Daiichi Sankyo, Inc.) |
試驗計畫書編號: | AC220-007 |
核准執行文號: | 1046058610 |
核准登錄日期: | 2015-09-23 |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 2016-01-01 至 2017-12-31 |
試驗目的
本試驗主要目的為,於第一線 AML 療法後反應不佳或於6個月內復發的FLT3-ITD 陽性 AML受試者,測定quizartinib 單一療法相較於救援性化療是否能延長整體存活 (OS)。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Quizartinib (AC220)
主成分,劑型,劑量
Quizartinib (AC220) | 膜衣錠 | 20 and 30 |
復發/反應不佳 FLT3-ITD(+)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 受試者召募狀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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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N/A | 終止收納 | ||||||||||||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N/A | 終止收納 |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N/A | 終止收納 | ||||||||||||
臺北榮民總醫院 | N/A | 終止收納 |
評估指標(endpoint)
[主要評估指標] 整體存活 (OS)
於第一線 AML 療法後反應不佳或於6個月內復發的FLT3-ITD 陽性 AML受試者,測定quizartinib 單一療法相較於救援性化療是否能延長整體存活 (OS)。
[次要評估指標] 無事件存活 (EFS)
測定 quizartinib相較於救援性化療之無事件存活 (EFS)。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於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包括停用本試驗禁用藥物(如適用),提供載有符合國家法規(例如,美國試單位之 HIPAA 授權)之隱私權條款,且為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 或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所核准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歲。
3.依據世界衛生組織條件定義,於試驗單位以病理學審查測定,形態學記錄原發性 AML 或繼發於骨髓發育不良症候群 (MDS)之 AML。
4.首次復發(6個月緩解期或更短)或於先前療法後反應不佳(不論有無HSCT)。前導性療法必須包括標準劑量下含前導物的 anthracycline/mitoxantrone 至少一個週期週期。
5.於骨髓或周邊血液出現FLT3-ITD 活化性變異(經中央實驗室測定,等位基因性比率臨界值為≥3% FLT3 ITD /總 FLT3)。
6.依據試驗主持人之評估,符合預先選定之救援性化療資格。
7.ECOG 日常體能分數 0-2。
8.於本試驗治療開始前,停用先前之 AML 治療(羥基尿素 (hydroxyurea)或其他控制白血球增多 (leukocytosis) 之藥物除外)至少 2 週(細胞毒性藥物);或5 個半衰期(非細胞毒性藥物至少停用)。
9.血清肌酸酐 ≤ 1.5 倍正常上限 (ULN),或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腎絲球濾過率 >25 毫升/分鐘。
10.血清鉀、鎂及鈣(低白蛋白血症之血清鈣經校正)符合機構的正常範圍。 電解質超出正常範圍之受試者,若於任何必要補充下重新測試後數值進行校正,仍符合條件。
11.總血清膽紅素 ≤ 1.5 倍ULN。
12.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以及/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2.5 倍ULN。
[主要排除條件]
1.急性前骨髓性細胞白血病 (AML 亞型 M3).
2.繼發於其他先前腫瘤 (neoplasms) 進行化療後之AML,繼發於先前MDS之AML除外。
3.其他惡性腫瘤史,除非該受試者人選已無病 (disease-free) 至少五年。
4.於先前 AML 療法後,持續性,具臨床顯著性 > 第1 級之非血液性毒性。
5.具臨床顯著性之 GVHD或GVHD需要初始治療或治療延長至 21 日內,及/或> 第1級持續性或具臨床顯著性(與 HSCT有關)之非血液性毒性。
6.曾有或目前有 AML中樞神經系統病變。
7.具臨床上顯著之凝血功能異常,例如瀰漫性血管內凝血。
8.先前使用quizartinib 治療或曾參與先前之quizartinib 試驗。
9.先前使用FLT3 標靶療法治療,包括 sorafenib 或研究性FLT3 抑制劑。
10.篩選前4 週曾進行重大手術。
11.篩選前4 週曾進行放射療法。
12.無法控制或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
13.未能以抗菌或抗病毒療法良好控制之進行性感染。
14.已知之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活動性B型或C型肝炎感染,或其它現行臨床相關之肝臟疾病。
15.不願意依據試驗計畫書接受血液製品輸注。
16.若為男性,其性伴侶為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且任一方不願意或無法於試驗治療期間全程以及試驗完成後至少3個月期間,採行可接受之避孕方法。
17.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不願意或無法於試驗治療期間全程以及試驗完成後至少3個月期間,採行可接受之避孕方法。此外,隨機分配至化療之女性,不願意在試驗主持人指導之下,遵守個別產品特性摘要說明以及病患資訊頁(仿單)之限制。
18.懷孕。
19.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篩選階段、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45日內,不得餵哺母乳。
20.依據試驗主持人之判斷,醫療病症、嚴重併發疾病、或其它情形下可能危害受試者人選之安全性,或可能影響試驗目的。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姓名:張享恩
電話:02-8772-2250 ext 310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8 人,全球人數 36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