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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計畫名稱
A Phase 2, Open-Label Study of CVM-1118 in Combination with Nivolumab in Subjects with Unresectable Advanced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試驗申請者: 台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CVM-008
核准執行文號: 1106814422
核准登錄日期: 2021-11-04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2-01-01 至  2024-12-31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評估CVM-1118和Nivolumab併用對晚期肝癌患者之療效。

次要目的:
1. 評估晚期肝癌患者併用CVM-1118和Nivolumab之安全性
2. 確立CVM-1118和Nivolumab併用後,CVM-1118及其代謝物CVM-1125之藥物動力學參數
3. 確立CVM-1118和Nivolumab併用後,CVM-1118及其代謝物CVM-1125之藥效動力學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Ⅱ

藥品名稱
CVM-1118 膠囊 (又名 CVM-1118 速放膠囊 )

主成分,劑型,劑量

CVM-1118速放劑型膠囊50mg/capsule

宣稱適應症
晚期不可切除之肝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2022-09-07召募中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及其情人湖院區2022-05-05召募中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2022-03-30召募中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2021-12-30召募中
臺北榮民總醫院2022-03-09召募中

試驗機構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1. 主要評估指標:
最後一位受試者服用第一劑CVM-1118的24週(6個月)後之客觀緩解率(客觀緩解率ORR: 完全緩解CR+ 部分緩解PR);以 mRECIST做為評估標準。

2. 次要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指標:
(1) 客觀緩解率 (ORR);以 RECIST 1.1做為評估標準
(2) 緩解持續時間 (DoR)
(3) 無惡化存活時間 (PFS)
(4) 腫瘤惡化時間 (TTP)
(5) 整體存活 (OS)
(6) 疾病控制率(疾病控制率DCR= 完全緩解(CR) + 部份緩解(PR) + 穩定疾病 (SD))

安全性評估指標:
(1) 不良事件
(2) 嚴重不良事件
(2) 實驗室檢驗數值異常之發生率
(3) 心電圖數值異常之發生率(例如 QTcF間隔)
(4) 身體理學檢查的變化
(5) 生命徵象數值之變化

藥物動力學評估指標:
針對CVM-1118以及CVM-1118之代謝物CVM-1125,於第一及第二試驗週期進行下列數值的監測: Cmax、Cmin (trough)、 Tmax、AUC、T1/2、V/F、CL/F

藥效動力學評估指標:
評估藥物動力學數值(AUC 和 Cmax)以及本試驗之療效及安全性評估指標間的相關性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受試者可加入本試驗:
(1) 簽署知情同意書
(2) 年滿 20 歲之成年人(台灣)
(3) 經病理學、細胞學或是臨床診斷上符合美國肝臟疾病研究學會(AASLD)之標準(意即使用具有橫斷面多相位對比的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造影顯示肝癌病灶 ≥ 1公分)而確診之肝細胞癌
(4) 晚期、不可切除且目前沒有適用治癒方法的肝癌患者,曾接受過一個全身性抗癌治療並產生疾病進展、或對該藥品不耐受者(例如:Nexavar®(蕾莎瓦)、Lenvima®(樂衛瑪)或Tecentriq®(癌自禦)與Avastin®合併療法)
(5) 巴塞隆納臨床肝癌分類(BCLC)為B級但不適合進行局部區域治療或於局部區域治療後惡化,或為巴塞隆納臨床肝癌分類C級
(6) 過去治療的毒性反應已恢復至1級(Grade 1) (掉髮或經醫療監測顧問核准的第2級毒性反應除外)
(7) ECOG體能狀況評級為0至1級
(8) 依照改良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mRECIST)有可被評估及測量之腫瘤病灶
(9) 肝硬化評估指標(Child-Pugh liver function)須為A級
(10) 適當範圍內的實驗室檢驗數值:
a. 血清中肝指數指標(AST及ALT)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3倍;如果AST及ALT異常為腫瘤所導致,其標準可放寬至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5倍
b. 總血清膽紅素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2倍;如果確認有吉伯特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者,其標準可放寬至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3倍
c.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大於或等於1,500/微升(μL)
血小板大於或等於90,000/微升(μL)
d. 血紅素大於或等於9.0克/分升(g/dL)
e. 血清肌酸酐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2倍;或是肌酸酐清除率大於或等於 50 毫升/分鐘(mL/min)
f. 血清白蛋白大於或等於2.8克/分升(g/dL)
g.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值(INR)小於或等於2.3
h. 凝血酶原時間(PT)與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1.2倍
(11) 心電圖之QTcF間隔小於或等於480毫秒(msec)
(12) 在試驗期間及停止試驗藥物後五個月內皆願意使用有效的避孕方式(例如:完全停止性行為、絕育手術、避孕藥丸或皮下埋植或貼片、子宮內避孕器等)
(13) 願意遵循本試驗所有的規定
(14) 若為因B型或C型肝炎病毒感染所引發之肝細胞癌,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入案:
a. 可偵測到B型肝炎病毒核酸(HBV DNA)或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為陽性之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者,感染者之B型肝炎病毒核酸(HBV DNA) < 500 IU/mL且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療慢性B型肝炎。若先前未接受治療者,願意於簽署同意書後啟動抗病毒治療。
b. 可偵測到C型肝炎病毒核酸(HCV RNA)或C型肝炎病毒抗體為陽性之活性或已治癒之C型肝炎病毒感染者

2. 主要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有下列任一情況,則無法參加本試驗:
(1) 若肝細胞癌侵犯主肝門靜脈分支處的肝門靜脈(Vp4)
(2) 近三個月內有食道靜脈曲張或消化道出血之病史
(3) 曾接受過針對肝癌之免疫療法
(4) 7天內(含)曾接受過有限範圍內的緩和性放射治療
(5) 服用研究藥品前28天內曾經歷放射線治療
(6) 服用研究藥品前14天或五個半衰期內(兩者中較短者)曾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
(7) 服用研究藥品前28天內曾進行局部區域治療(例如經肝動脈化學栓塞療法或射頻燒灼術)
(8) 服用研究藥品前28天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9) 已知有原發性免疫缺陷之病史(例如: 嚴重複合型免疫缺乏症(SCID)或Wiskott-Aldrich氏症候群(WAS)等)
(10) 具嚴重自體免疫疾病者,於服用研究藥品前14天內需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天需大於10毫克之普雷德尼松等效之 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但在無自體免疫疾病的情況下,吸入式或局部使用之類固醇,以及每天>10 mg 的prednisone等效藥物使用於腎上腺機能不全替代療法則可被允許。
(11) 有症狀、或可能影響藥物相關肺部毒性的偵測或管理之間質性肺病
(12) 六個月內有血栓或栓塞發生(如: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肺栓塞等),肝癌腫瘤栓塞除外
(13) 目前有無法控制的細菌或真菌感染,且於試驗前七天內需接受全身性治療
(14) 已有中樞神經系統之腫瘤轉移
(15)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史
(16) 有嚴重心血管疾病病史(如:無法控制之高血壓、充血性心衰竭(紐約心臟學會心臟功能分類≧2)、不穩定之心絞痛、控制不佳之心律不整、六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等)
(17) 已罹患其他癌症,未來2年內可能須接受治療、或該病症可能會影響任何試驗評估指標
(18)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9) 已罹患造成腸胃功能受損的腸胃道疾病,而可能會顯著影響口服藥物吸收者
(20) 會影響試驗遵從性之心理疾患或社會情境
(21) 有其他嚴重急/慢性生理、或精神狀況、或檢驗數值異常之患者,經由試驗主持人和/或試驗委託者判斷參與本試驗或服用試驗藥物之風險會提高而不適合進入試驗者

主要納入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受試者可加入本試驗:
(1) 簽署知情同意書
(2) 年滿 20 歲之成年人(台灣)
(3) 經病理學、細胞學或是臨床診斷上符合美國肝臟疾病研究學會(AASLD)之標準(意即使用具有橫斷面多相位對比的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造影顯示肝癌病灶 ≥ 1公分)而確診之肝細胞癌
(4) 晚期、不可切除且目前沒有適用治癒方法的肝癌患者,曾接受過一個全身性抗癌治療並產生疾病進展、或對該藥品不耐受者(例如:Nexavar®(蕾莎瓦)、Lenvima®(樂衛瑪)或Tecentriq®(癌自禦)與Avastin®合併療法)
(5) 巴塞隆納臨床肝癌分類(BCLC)為B級但不適合進行局部區域治療或於局部區域治療後惡化,或為巴塞隆納臨床肝癌分類C級
(6) 過去治療的毒性反應已恢復至1級(Grade 1) (掉髮或經醫療監測顧問核准的第2級毒性反應除外)
(7) ECOG體能狀況評級為0至1級
(8) 依照改良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mRECIST)有可被評估及測量之腫瘤病灶
(9) 肝硬化評估指標(Child-Pugh liver function)須為A級
(10) 適當範圍內的實驗室檢驗數值:
a. 血清中肝指數指標(AST及ALT)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3倍;如果AST及ALT異常為腫瘤所導致,其標準可放寬至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5倍
b. 總血清膽紅素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2倍;如果確認有吉伯特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者,其標準可放寬至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3倍
c.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大於或等於1,500/微升(μL)
血小板大於或等於90,000/微升(μL)
d. 血紅素大於或等於9.0克/分升(g/dL)
e. 血清肌酸酐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2倍;或是肌酸酐清除率大於或等於 50 毫升/分鐘(mL/min)
f. 血清白蛋白大於或等於2.8克/分升(g/dL)
g.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值(INR)小於或等於2.3
h. 凝血酶原時間(PT)與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1.2倍
(11) 心電圖之QTcF間隔小於或等於480毫秒(msec)
(12) 在試驗期間及停止試驗藥物後五個月內皆願意使用有效的避孕方式(例如:完全停止性行為、絕育手術、避孕藥丸或皮下埋植或貼片、子宮內避孕器等)
(13) 願意遵循本試驗所有的規定
(14) 若為因B型或C型肝炎病毒感染所引發之肝細胞癌,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入案:
a. 可偵測到B型肝炎病毒核酸(HBV DNA)或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為陽性之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者,感染者之B型肝炎病毒核酸(HBV DNA) < 500 IU/mL且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療慢性B型肝炎。若先前未接受治療者,願意於簽署同意書後啟動抗病毒治療。
b. 可偵測到C型肝炎病毒核酸(HCV RNA)或C型肝炎病毒抗體為陽性之活性或已治癒之C型肝炎病毒感染者

2. 主要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有下列任一情況,則無法參加本試驗:
(1) 若肝細胞癌侵犯主肝門靜脈分支處的肝門靜脈(Vp4)
(2) 近三個月內有食道靜脈曲張或消化道出血之病史
(3) 曾接受過針對肝癌之免疫療法
(4) 7天內(含)曾接受過有限範圍內的緩和性放射治療
(5) 服用研究藥品前28天內曾經歷放射線治療
(6) 服用研究藥品前14天或五個半衰期內(兩者中較短者)曾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
(7) 服用研究藥品前28天內曾進行局部區域治療(例如經肝動脈化學栓塞療法或射頻燒灼術)
(8) 服用研究藥品前28天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9) 已知有原發性免疫缺陷之病史(例如: 嚴重複合型免疫缺乏症(SCID)或Wiskott-Aldrich氏症候群(WAS)等)
(10) 具嚴重自體免疫疾病者,於服用研究藥品前14天內需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天需大於10毫克之普雷德尼松等效之 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但在無自體免疫疾病的情況下,吸入式或局部使用之類固醇,以及每天>10 mg 的prednisone等效藥物使用於腎上腺機能不全替代療法則可被允許。
(11) 有症狀、或可能影響藥物相關肺部毒性的偵測或管理之間質性肺病
(12) 六個月內有血栓或栓塞發生(如: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肺栓塞等),肝癌腫瘤栓塞除外
(13) 目前有無法控制的細菌或真菌感染,且於試驗前七天內需接受全身性治療
(14) 已有中樞神經系統之腫瘤轉移
(15)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史
(16) 有嚴重心血管疾病病史(如:無法控制之高血壓、充血性心衰竭(紐約心臟學會心臟功能分類≧2)、不穩定之心絞痛、控制不佳之心律不整、六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等)
(17) 已罹患其他癌症,未來2年內可能須接受治療、或該病症可能會影響任何試驗評估指標
(18)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9) 已罹患造成腸胃功能受損的腸胃道疾病,而可能會顯著影響口服藥物吸收者
(20) 會影響試驗遵從性之心理疾患或社會情境
(21) 有其他嚴重急/慢性生理、或精神狀況、或檢驗數值異常之患者,經由試驗主持人和/或試驗委託者判斷參與本試驗或服用試驗藥物之風險會提高而不適合進入試驗者

主要排除條件
N/A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蔡萩豫 (02)2653-5007 ext.119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106 人,全球人數 106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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